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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年前之国防论·第三章 义务征兵制说明

国防论 蒋百里 4264 2023-01-16 22:21

  此次庐山训练奉命说明义务征兵制,故重将此章加印,以备与下篇附录之义务民兵制相参考。

  兵在精,不在多,斯言至矣。盖谓兵力之大小,不在其数量,尤其在品质也。虽然,使彼此之精度相等,则求胜之道,将何从?数等者求其质之精,质等者求其数之多,自然之势也。

  既欲其精,又欲其多,而国家之军费,则又有一定之范围,不可逾,于是义务兵役之制起。是故纯粹自军事上之目的言,则征兵制者,以少数之经费,得多数之军队,而又能不失其精度是已。

  所谓费少而兵多者,等是养一兵之费也,更番而训练之,能者归之野,更易时新,以二年为期,则四年而倍,十年而五倍之矣。所谓兵多而犹不失其精度者,自精神言,则用其自卫之心以卫国,其职务既极其崇高,其欢欣亦足以相死;自技术言,则服役时,教之以道,归休时,习之以时,自能于一定时限内,不遗忘而足为战争之用。是故佣兵者以十年练一人而不足,征兵者以一费得数兵而有余也。虽然,不可以易言焉。武力之大小视乎国家之政治机能,盖征诸义务征兵制而益信。征兵法者,关于义务兵役之条例也,其条理之繁密、关系之复杂、事务之烦重,盖非有至勇决之方针,不足以启其端,非有至完密之组织,不足以竟其绪也。在昔德法,在今英伦,皆当国难至深之时,而勉焉而为此。人心之好惰也,民非强迫不肯服兵役,国亦非强迫,不能行征兵也。昔法人首倡征兵,乃一变而为就地制,再变而为代人制,名虽存,实则亡矣。是倡之者固贵乎勇决,而行之者尤贵有周密完全之计划也。(就地制者,一区内限定出若干人之谓,代人制者,以金钱雇人自代也)

  五十年来各国之敌忾心以互为因缘,日结而日深;而各国之征兵制,亦互相则效,日趋而日近。今姑就其繁重复杂之制度,条举其通则,而列其纲,则有三:一曰法律上之规定,二曰行政上之组织,三曰实行上之事务是也。

  征兵制之关于法律者,一为兵役之种类,一为服役之期限也,各国通则如下。

  凡国之男子自十七岁,迄四十七岁,皆有服兵役之义务。(四十七岁至大限也)

  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、后备兵役、补充兵役、国民军役,常备役七年,内以三年为现役,四年为预备役。

  现役者自满二十岁者服之,平时征集于军队中,使受正式之教育,其期以三年为准。近世欲军事教育之普及,则步兵有改为二年者,现役既毕,退归预备役,返诸乡使安其生业。每间一年,于农隙后征集之,使习焉以备战时之召集也。将军哥尔紫曰:组织一国之兵力,以青年男子为限,盖其气力,能置生死于不顾,而好临大事,其体力,能耐劳苦,而服惨酷辛勤之职务。德国军制之常备军,以三十岁为限,盖兵力之中坚,而负战斗之主要任务者也。

  后备役十年,以满预备役者充之,战时多用之于后方。日俄之役第一线之力二十五万,而战斗员之总计,乃及百万。将军哥尔紫复曰:老兵亦有老兵之用,盖铁路、占领地、兵站线之守护、粮秣兵器之护送、土匪之镇压,在在有需于兵力,其任务虽不若第一线之重要,而一战争之成功,亦必相需焉而始有济者也。

  补充役十二年,国家不能举所有壮丁,一一使之服兵役也,则编其余者于补充役;于农隙则征集之,施以短期之教育,视其年龄之大小,战时或编入守备队,用之于后方,或编入补充队,以为第一线伤亡病失之预备。

  国民兵役,分为第一国民军、第二国民军。第一国民军,凡满后备役及补充役者充之,曾受军事教育者也;余者为第二国民军,未受军事教育者也。国家当危急存亡之际,兵力不敷,则召集之。

  凡处重罪之刑者不得服兵役,是曰禁役;凡废疾不具者,得不服役,是曰免役;体格未强壮,或以疾病,或以家事,得请缓期以年为限者,是曰延期;在专门学校及外国者,得缓期至二十八岁为止者,是曰犹豫。

  准乎此,而品质数量之间,得以时间财政,为其中间调济焉。欲其质之精也,则增其常备役之人数,而短其服役之时期;欲其数之多也,则长其预备役之时期,而多其服役之人数。财少则求其周转于时,时急则量其沽费之财。操纵伸缩,可以自如,而国家之武力,乃得随时与政略为表里焉。

  关于征兵上之行政组织,则区域之分配,官署之统系是也,各国通则如下。

  分全国为若干区,是曰军区,凡一军之征兵事务属焉。海军又分为若干旅区,每旅之征兵事务属焉,每旅区又分为若干征募区。征募区之大者,再分为数检查区,是各种区域必与行政区域相一致。除占领地及异民族外,以本区之民为本军之兵为原则。军民之关系密切,一也;易于召集,二也;各兵之间,各有其邻里亲戚之关系,则团结力益固,三也。

  中央之征兵官,以陆军及内务之行政长官兼任之。各军区之征兵官,以地方之司令长官(军长或师长)、行政长官(省长)任之。各旅区,旅长及该区之行政高级官任之。各征募区,以征募区司令官(专设)及该区之行政官任之。必军民长官合治一事者,盖微独事务上,有俟于各机关之互相辅助也,其制度之原理,既发动于国民之爱国心,而事务之基础,亦导源于国民之自治团体,势有所在不得不然也。

  关于征兵实行上之事务,复须别为三:一曰征集事务,平时征集之使入营受教育也;二曰召集事务,当战时召集之使出征也;三曰监视事务,监督有兵役义务之人民,使确实履行其义务也。

  征集事务,大别为四:曰准备,曰分配,曰检查,曰征集。

  准备云者,征集事务之准备也。其道自下以及上,每年凡村长,集其在村内之壮丁人数,籍其名以报诸县,县以报诸道,道以报诸省,省以报诸中央,而每年各区可征之数,政府得以详稽焉。

  分配云者,分其应征之数于各区也。其道由上以及下,每年凡元首,定其全国应征之数,以分诸军,军以分诸旅,旅以分诸团及征募区司令部,而每年各区应征之人,地方得其标准焉。

  检查云者,检查其壮丁之体格,及家属上之关系,定其适于兵役否也。征募区司令官,实负其责,附以军医及地方官吏,及期巡行各区而检查之,予以判决;判决既终,则以抽签法定其入营之人,编为名册,以报诸军,作为布告,以示其民。

  征集云者,使抽签既定之人,入营服役也。旅长实负其责,及期,巡行各处,一以确定壮丁之可以服役与否,二以分别各人编入步骑炮工各种兵,三以规定补充役中之可以征集受教育者,各编册籍以报诸军。每年十一月一日,各民按照布告之所定,自投到于征募区司令部,各队派员迎率之以归。

  是四者,年一为之,周而复始。其册籍有一定之方式,其事务有一定之期限,其权限有一定之范围,丝毫不容其稍紊,而征集事务,乃告终结也。

  召集事务,大致别为二:曰平时之准备,曰战时之实施。平时准备,则政府示其召集之要纲,以颁诸军。军长准之,定其召集之人员,以颁诸征募区司令官。区司令官乃订成各县之召集名簿,及召集令,以送之县。

  县别存之,召集令者,一人一纸,记其姓名、住址、召集之地点,惟时日则空之以待填也。而凡交通之关系、旅行之时日、集合之地点、监督指挥之人员,无一不预为计划,以免临时之仓卒也。实施事务,则元首以动员令行之。政府以颁诸军,军以颁诸(1)地方长官,(2)各宪兵警察队长,(3)各部队长,(4)征募区司令官。司令官以达诸县,县记载其时日,以颁诸村,村以达诸各人。各人之受令也,乃按照令内所规定之时日、地点、道路,以至于召集事务所。各部队先期派员迎之,率以归于队,而地方官吏,及警察宪兵,同时布监视网,以监督之防逃役也。

  监视事务,亦大别为二种:一为入伍前之监视,一为退伍后之监视。入伍前之监视,则人民自十七岁起,即有受监视之义务,若迁移之必须报告本区也,若旅行之必得许可也,皆是也。退伍后之监视,一为复习,复习者,退伍后复召之入伍,使习之期不忘也;在预备役中至少二次,后备役中至少三次,每次必于农隙期,自三周至六周不等。一为点名,就本地征集之,检查其体格及职业,以验其适于军事之程度也。凡此者,皆所以为战时召集之准备也。

  是故征兵之要件有五,五者不备,不足以言征兵也。一曰征之能来,二曰来之能教,三曰教之能归,四曰归之能安,五曰临战焉,一令之下,应声而即。至五者若贯珠然,一不备,不足以成今日之征兵制也。

  征之而来,则行政能力,于是征焉。是故谓民智未开,不可以言征兵者,非也;其在德法诸国,习之百年,而厌忌兵役者,代有所闻,小民难与图始,当然者也。谓户口未清,不可以言征兵者,亦非也;征兵之倡始,皆在国难张皇之际,日德诸国,当其始行政机关,犹在草创,遑论户口?是故征兵之难,不难在民间之忌避,而在政府之决心,不难于条例之公布,而难于律令之彻底力。故欲行征兵者,必以整理地方之行政机关为第一步。

  征之来矣,尤贵乎教,则军队之责任焉(教育一项待后专章)。就征兵之范围言,有二要件:无熟练之弁目者,则教不足以入其微;无强固之将校团,则力不足以举其重是也。弁目所谓亲兵之官也,与兵卒共起居。教育之期,长不过三年,短者二年耳;是二年中,使其习之于手,记之于心,盖有视乎随时随地之指点,是非将校之力所能及也,而弁目之效著矣。兵卒同出于一区,其乡土之观念强,故团结力大,固也。顾用之得其道,则可为精神固结之基;用之不得其道,则即为指挥困难之础。义务兵役者,聚国民而为一大团体也,其量大,其质重,非有全国统一之将校团,则离心力大,不足以举之矣。法国共和政府之初元,乃至有以此区之民,充彼处之兵者,其苦心益可见也(注:怕造反)。是故征兵制也,弁目久役制也,将校团制也,三者皆若连鸡之势,不能舍其二,而独行其一也。故欲言征兵者,必以改良军队教育为第二步。

  教而能归,归而能安,则有涉于国民生计之大本,不可以习焉而轻视也。盖军队以国防之故,驻扎地常在通都,而都野间之生活程度,则相差至大,兵卒于一二年间,习为华美,即有厌薄固陋之意。法德近有倡言军队食料太美者,德国则每周授兵以农事知识,盖咸以兵不归农为大慽,而思力有以矫之也;且田园有荒废之虞,工商业有中绝之患。故征兵者,始焉既强之使来,继焉又必强之使去;不愿来,犹易处,而不愿去,则难处也。勉强行之,则相率而流亡,匪独不能临难时招之即来也,其祸更有不可言者。故欲言征兵,必以注意国民之生计,为第三步。

  若夫一令之下应声而集,是则征兵之最后目的。管子所谓“内教既成,不令迁徙”者也,盖必平时之监视严密,计划周到,而临事之征调,始能有秩序而迅速也。各国今日,则自命令下付之方、旅费取予之法、应到之地、应往之路、应用之车船,无不一一预为规定,而警吏宪兵,则各设其网,以周流巡视乎其间。各机关各人,各有一定之每日行事表,夫而后当开战之日,全国国民,不震不惊,寂焉各行其所是,不相扰而益相成。呜呼,极人间之能事矣。故言征兵者必以战时能圆满召集编入军队,为最后之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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