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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申)旗帜

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岑仲勉 3219 2022-04-01 17:15

  1守城之法,木为苍旗,火为赤旗,薪樵为黄旗,石为白旗,水为黑旗,食为菌旗,死士为仓英之旗,竟士为虎旗,多卒为双兔之旗,五尺童子为童旗,女子为姊妹之旗,弩为狗旗,戟为●旗,剑盾为羽旗,车为龙旗,骑为鸟旗,凡所求索,旗名不在书者,皆以其形名为旗。城上举旗,备具之官致财物,物足而下旗。

  此言城上举旗以代口号之法,实近世所用打旗号之最古形式;在城上需要某种物品或要某种人应用,口号不易及远,故改用举旗法来替代,主其事者便照旗号办理,待征集已毕,即将旗收下,所谓“物足而下旗”也。

  苍、赤、黄、白、黑五旗,并以颜色为别,苍即青色,需材木时悬青旗,余类推。通典一五二云:“若须木●拯板,举苍旗;须灰炭稕铁,举赤旗;须檑木樵苇,举黄旗;须沙石砖?,举白旗;须水汤不洁,举黑旗。”与本书相类。

  菌是食品,故食为菌旗,孙疑作“茜”,按茜,赤黄色,易与“赤”混,且常言未见有取“茜”与五色并列者,孙说不确。

  孙又云“自仓英旗以上七旗,并以色别”,因俞云“仓英之旗乃青色旗”也;然青旗与苍旗相混,当依苏说“仓英即苍鹰”,与虎旗、双兔旗三种,同是以物为记。竟士犹云劲卒,竟、劲粤同音。

  五尺约年十四以下,童旗、姊妹旗均以人为记,按姊妹旧作“梯末”,不可通,苏引易“枯杨生稊”为证,尤谬;兹校改,姊妹之右旁,与梯末相类,故讹。

  ●,孙疑“旌”,近是。周礼春官“析羽为旌”,与羽旗及狗、龙、鸟三旗同属一类。

  征集事物既多,旗式不能尽举,书所不载,皆以其形名为记,可见前文征集女子之旗,断为姊妹旗。

  通典守拒法所记八种旗,远不如本篇之周密。

  2凡守城之法:石有积,樵、薪有积,菅茅有积,●苇有积,木有积,炭有积,沙有积,松柏有积,蓬艾有积,麻脂有积,金钱有积,粟米有积;井灶有处,重质有居;五兵各有旗;节各有辨;法令各有贞;轻重分数各有请;主慎道路者有经。

  此总言城中应贮积之物品及其他布置。

  重质指他国之为质者,谓须辟比较安全之地以居之,此事于外交大有关系,旧说未详。

  五兵,周礼郑玄注:“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也。”前节戟为旌旗。

  辨,判也,古时出入之符节,均析作两半,合之以验其信否。

  贞,定也。请读如情,见未篇3节。慎道路,循行道路,经,行也。谓法令应有规定,轻重视乎人情,巡视道路者当各有所司,画分经行之线。

  3亭尉各为帜,竿长二丈五,帛长丈五、广半幅者六。

  此言亭尉之旗制,亭尉见子篇47。每尉须备六帜,参下节。

  4寇傅攻前池外廉,城上当队鼓三,举一帜。到水中周,鼓四,举二帜。到藩,鼓五,举三帜。到冯垣,鼓六,举四帜。到女垣,鼓七,举五帜。到大城,鼓八,举六帜。乘大城半以上,鼓无休。夜以火,如此数。寇却解,辄部帜如进数,而无鼓。

  此规定敌人攻城由远而近时应举帜及击鼓多少以告急之法,疑即由亭尉司之。

  前池,城前之池,廉,边也。当队犹云当敌人攻线所在处,故知墨书之“队”字,多非指隧道。

  “周”与“洲”粤同音(隋书张镇州又作张镇周),池内浮起之地曰水中洲。藩者藩篱,冯垣在女垣外,女垣即外堞,(说文:“堞,城上女垣也。”不适用于此处,否则敌已爬至城上矣。)乘犹今言“爬”,谓已爬至半城以上,则鼓声不停,是最紧急的时候。

  夜分举旗,人不能见,故代以火,一帜代以一火,二帜代以二火,余类推,所谓“如此数”也。部,王读如踣仆,非是,仆旗止顷刻间事,城人或未必望见。“如进数”者言依照敌人进攻时举旗之数,惟敌人进攻时有鼓,敌人退却时无鼓,是其大别;换句话来说,即敌人退到女垣,便举五帜,退到冯垣,便举四帜,余类推,但不击鼓,故“部”当依毕训“部署”。

  5城将为绛帜,长五十尺。四面四门将长四十尺。其次,三十尺;其次,二十五尺;其次,二十尺;其次,十五尺;高无下十五尺。

  此言帜分六等之制。前3节言亭尉帜长二丈五,属第四等。

  高无下十五尺,言帜长最低的限度。

  6城中吏、卒、民、男女皆辨异衣章徽,(令男女可知。)城上吏置之背,卒于头上;城下吏、卒置之肩,左军于左肩,右军于右肩,中军置之胸,各一。

  此言吏、卒徽章之制别。尉缭子兵教篇云:“将异其旗,卒异其章,左军章左肩,右军章右肩,中军章胸前,书其章曰某甲某士。”前清绿营兵勇胸前背后圆徽,现代军队带肩章,皆从此发展出来。“徽”字今本墨子都作“微”,因唐人书法,“徽”、“微”两字甚易误混,说见拙着读庄发微及旧唐书地理志旧领县之表解(一五四──五页)。

  “令男女可知”句,吴疑文义不接;余按此句实注文,故以括弧别之,犹言须令一般男女都晓得。

  “各一”两字,孙、吴均属下读,于文义不合,此言每人止一徽也。今世有帽徽、领徽、袖徽等,其制日趋于繁琐矣。

  7鼓,中军一,每鼓三、十击之,有鼓之吏,谨以次应之;当应鼓而不应,不当应而应鼓,主者斩。

  此言司鼓之制。

  孙、吴均以“各一鼓中军一三”为句,孙云:“疑当作中军三,言鼓多于左右军,‘一’衍文。”余按“各一”两字既非上连左右军,何从知是指左右军之数?况下文又云“有鼓之吏”,更见除中军外,有鼓者还不止左右军,墨子书常用一个字起题,故“鼓”字实本节之标目,一般号鼓自应从中军发出(参酉篇9),故曰“鼓,中军一”,“三”字涉下“三十”而衍。

  三、十击之,言击鼓之数,自三至十,前4节有三击至八击之规定,酉篇20节又言昏鼓鼓十,可证。各“应”字均读如答应之应,非应该之应,当应不应或不当应而应,均失令惑众,故司鼓者处斩。

  8道广三十步,于城下夹阶者各二其井,置铁●。于道之外为屏,三十步而为之圜,高丈。为民圂,垣高十二尺以上。

  此言道上之卫生设备,与旗帜无关。

  王以“其井置铁●”为句,于以“各二其井”及“置铁●于道之外”为句,吴以“于道之外为屏”为句,(孙、吴两书均无圈点,止有附注者乃知其如何读法。)兹参合数家读如上:谓城下大道夹阶之处(城上当阶见未篇6)各有两井,(其井之“其”或衍文。)井置铁罐,所以备贮水也。(●,金文作鑵,洛阳伽蓝记:“石槽、铁罐供汲行人饮水。”一切经音义八:“罐、汲器。”皆与此之铁●同。)

  道外筑屏厕,子篇22言五十步一井厕,此言三十步,小异,原文或当作“三十步而一”。圜,围绕也,即子篇“周垣之高八尺”,所异者此高一丈耳,孙谓圜当作圂,大误。

  据子篇39,厕与圂有别,此言民圂,则属于人民公用,其垣更高。

  9巷术通周道必为之门,门,二人守之,非有信符,勿行,不从令者斩。

  此言街巷置门闸以验往来符识之法。术亦道也,周道见子篇45,大道也,“通”字据孙注补,否则文义不明。

  信符即前文2节之“节”,正属于徽识一类,孙、吴谓此节与旗帜无涉,均属误会。

  10诸守柞格者三出却适,守以令召赐食前,予大旗,署百户邑若他人财物,建旗其署,令皆明白知之,曰某子旗。柞格内广二十五步,外广十步,长以地形为度。

  此言却敌立功者有赐食、赐财及授旗等劳军方法。

  柞格见午篇14,旧讹牲格,“柞”、“牲”因形近而讹。

  击退敌人三次有功者,太守便传令其人至前赐食(苏于“赐食”断句,非也。)授以百户之邑或他人财物,又给予大旗,竖于营署,使人民都知道是某人获得之旗;“某子”犹孔子、孟子之“子”。尉缭子兵教上篇云:“乃为之赏法,自尉、吏而下尽有旗,战胜得旗者各视其所得之爵以明赏劝之心。”合观本节,知现代外国授旗之礼,我国自古有之,特后世不常施行耳。“长”旧讹“表”,兹依吴校改,今本墨子多讹“长”为“表”。

  11勒卒中教,解前后、左右,卒劳者更休之。

  此言部勒士卒之法。

  中教读如“中规矩”之“中”,部勒之使合乎教令也。“解前后左右”即步兵操典前转、左转之类。过劳者则令更番休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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